关于办理工程机械公证抵押公示情况的通报 2010-07-7 04:23:17
川公协函字(2010)第31号
关于办理工程机械公证抵押公示情况的通报
各市州办事处:
省公证协会《关于当前办理工程机械抵押登记公证业务若干意见的通知》(川公协[2009]30号)下发以后,各公证处按照文件要求,积极开展此项业务。在维护国家、金融部门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经济纠纷,化解社会矛盾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我省经济建设提供了优质的公证法律服务。
自2009年7月该文件实施以来,我省各公证机构共办理工程机械公证抵押公示785件(省协会网上公示数)。办理较多的公证处有成都蜀都公证处、成都国力公证处、成都律政公证处、成都中大公证处等。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公证处没有按照文件规定和要求办理业务。如公证书格式不规范、证词表述不行、适用法律不正确等。甚至有的公证处办理后不及时到四川公证网进行公示,给当事人留下了隐患。
为了更好的开展工程机械抵押公证业务,现提出以下要求:1、各公证机构要积极开展此项业务,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好务;2、各公证机构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和格式办理此项业务,不得自行其事。3、各公证机构办理工程机械抵押公证业务后,要按照文件要求及时进行公示,凡未及时公示的视为无效公证。
各市州办事处要加强对工程机械抵押公证业务的指导和监督,严格要求各公证机构按照文件要求办理和公示。公证机构要积极开展工程机械抵押公证业务,努力提高公证质量,为我省经济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
四川省公证协会
二0一0年七月十二日
报:厅领导、协会领导
发:蜀都、国力、中大、律政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