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司法厅举办
全省要素式公证书及公证员素质培训班
09年6月22-26日,四川省司法厅在成都市举办了2期要素式公证书格式及公证员素质培训班。各市州公证管理干部、各公证处主任(副主任)、主办公证员、及成都市各公证处公证员和业务辅助人员近700人参加了培训。
培训班上,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时小云就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债权文书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讲解,并对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提出4条建议:一是合同文书不等于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二是公证机构应审查当事人对强制执行的意见和看法;三是债权文书中的给付标的必须清楚、准确,并适于强制执行;四是对设置抵押、担保的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时,必须弄清债务人、抵押人及担保人之间的关系,对确保公证与审判正确衔接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检 察院研究室主任张晓源就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讲解。他从机遇和挑战、法律定位、公证人员的责任等多方面阐述了公证机构及其人员的法律地位和责任;从法律条文、主客观要件和刑罚处罚上分析了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中故意或过失犯罪的法律后果,进一步增强了公证人员的执业自律性和职业责任感。
省协会副会长龙泉公证处主任李全一就继承类、强制执行类要素式公证书和法律意见书的格式问题进行了讲解。他简要说明了要素式公证文书的沿革、特点和要求,同时结合具体事例,详细讲解和回答了关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继承类公证书的一些公证实务问题,如担保合同是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放弃继承和遗嘱继承的注意事项等,使参训人员深受启发。
省厅公证工作处处长安家爱就公证管理理论及当前管理工作思路进行了讲解。他通报了年初对全省公证质量检查和公证队伍调研的情况。同时指出,当前公证管理工作的重点:一是要按照省厅要求确立公证处的法人地位;二是要不断提升公证质量,增强社会公信力;三是要加强宣传,让全社会认知到公证的功能和作用;四是要全力提高公证员和公证辅助人员素质;五是要努力开拓新型公证业务;六是要探索建立规范化公证处。他特别强调要纠正少数基层领导和公证管理干部对确立公证处法人地位和强化公证管理三种认识上的偏差:一是认为确立公证机构法人地位就是把公证机构从司法行政机关分离开。在2009年省厅下发的年度考核文件中已经明确,公证机构有行政、事业、合作等多种性质,并不否认行政性质的公证机构存在。二是认为公证机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后,就可以不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恰恰相反,司法行政机关斩断了与公证机构千丝万缕的关系后,更有底气、更有勇气行使监督权,指导其按照要求开展业务工作。全省各公证机构仍然必须积极主动地支持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工作,共谋发展。三是认为公证机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后,公证的公益性无法体现。其实,独立法人地位主要解决的是法人财产和法人责任问题,如果公证机构自身都没有独立财产,不能承担法律责任,就更不可能为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为困难群众服务。
最后,分管公证工作的厅领导李宏江副巡视员作了重要讲话。他说,这次培训是按照司法部要求,经省厅主要领导同意后举办的,是近几年来在全省公证系统举办的规模最大的一次培训。培训面向广大基层公证员和公证管理干部,不仅把部里、厅里对公证规范和发展的要求直接传达到每一位公证处主任和主办公证员,还为大家提供了难得的同行交流、同省厅管理处交流、同检法相关负责人交流的机会。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对公证员道德素质、综合素质、法律素质、专业素质要求更高。出现问题时,公证处不仅要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证员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公证员肩负的责任和工作的压力是巨大的。广大公证员一定要学会识别骗局,坚守职业和法律的底线,强化自律意识,增强抵御和防范风险的能力。这次培训后,省厅将继续针对目前公证行业中存在的体制复杂、市场混乱、竞争无序、程序随意、质量无保障等问题,着重在机构层级整合、法人地位确立、价格竞争控制、公证质量监管、辅助人员规范、协会维权发挥、公证经验总结等方面加大力度,进一步加强规范、指导和监管,促进全省公证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