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司法局对公证员魏红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2008-07-7 13:39:43
达州市司法局对公证员魏红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达州市佳诚公证处公证员魏红春在办理蒲元太与中国工商银行达州市通川支行签定的《个人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公证书的过程中,程序上存在严重瑕疵.
根据《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六款、《档案法》第十条之规定,决定给予魏红春同志警告,并处壹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