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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提出规范公务员担任公证员的意见 2008-05-5 15:16:59
鉴于公证处公证员法定不得少于2名,公证员队伍发展缓慢。公证机构由司法行政机关内设机构转制变化而来,当前公务员担任公证员的状况是在全国特别是西部地区还普遍存在的实际情况。
省厅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了依法规范公务员担任公证员的意见,即依照《公务员法》第42条的规定,经组织批准从事专职公证工作,不得领取双份报酬,对在办理公证业务活动中发生的交通费、误餐费、通讯费、加班费、差旅费等费用,应当形成规范意见并报经政府有关领导认可后,由司法局向公证处结算发给公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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