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法律服务创新与风险防控

2017-01-09

内容摘要:不论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外在驱动,还是公证制度、公证事业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公证法律服务的创新正日益成为一个必要和紧迫的现实课题。公证法律服务创新的路径主要包括变革公证法律服务理念、优化和拓展公证业务、更新公证法律服务流程以及不断提升公证人员的综合素养。在推进公证法律服务创新的同时,我们要注重公证风险的防控,准确把握公证法律服务创新与风险防控的辩证关系。

  关键词:公证法律服务 创新 风险防控

  一、公证法律服务创新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臻完善,公证制度恢复重建和不断发展已走过将近40年的历程,毋庸讳言,公证制度对于保护民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以及促进法治环境的日趋成熟提供了基础性的、细节性的支持,[1]起到了独特和难以替代的作用。但是,从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未来发展走向来看,同时也从公证制度、公证事业自身发展的要求来看,公证法律服务的创新正日益成为一个必要和紧迫的现实课题。所谓公证法律服务创新,是指公证人员、公证机构以至我们整个公证行业都不应满足于现有的成就,不应拘泥于惯性思维和既有的行为模式,而应自觉顺应时代进步的潮流,顺应人民群众的利益需求,顺应公证事业发展的规律,不断革新现有公证法律服务的理念、内容、流程和方式。

  公证法律服务创新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表现在公证行业外部与内部两方面因素的共同叠加。从外部因素来看,创新已成为国家层面的整体发展战略,是中国社会未来发展进步的重点和关键,也是我国法治建设不断进步的必然要求,毫无疑问,公证行业必须顺应这一战略的要求;从内部因素来看,创新是公证行业的活力之源,公证行业自身的发展进步、公证事业和公证制度的成长也离不开公证法律服务的创新。

  只有通过公证法律服务的不断创新,才能使公证行业避免过度依赖于某些所谓的“优势”业务而使整个行业裹足不前,丧失前进发展的动力,才能使公证行业更好地面对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充分发挥公证预防纠纷和参与解决纠纷的职能。

 

  (一)外部因素:公证法律服务创新的外在驱动

  前已论及,公证法律服务创新首先是顺应国家整体发展战略的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2],十八届五中全会更是将创新摆在五大发展理念的首位[3],强调 “让创新贯穿党和国家一切工作,让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4]“一切工作”显然包含了公证工作在内,理所当然也包含着与整个社会、与千家万户密切相关的公证法律服务,因此,努力推进公证法律服务创新势在必行。

  具体而言,从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以至上海公证法律服务所处的外部要求来看,上海正在按照国家战略建设自由贸易区、国际金融中心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对公证法律服务创新必将产生深刻的影响。就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而论,其前提条件之一是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公证在此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上海市委、市政府新近明确提出“探索以公证方式保管知识产权的证据及相关材料,加强对证明知识产权在先使用、侵权等行为的保全证据公证工作”[5],对公证法律服务在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中应发挥的作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2016年4月,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郑善和来上海市东方公证处调研时强调,要强化转型发展观念,勇于自我出题、自我破题,率先闯、率先试。但是,上海以至全国公证法律服务的现状表明,目前对于知识产权的公证保护主要还停留在纠纷发生后的救济阶段,对于事前的预防侵权或违约尚有所欠缺,使公证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要创新公证业务的内容,探索将知识产权的转化和在先保护纳入公证法律服务的范围,另一方面要创新公证业务的流程和方式,改变以往被动受理公证案件的模式,积极深入企业园区,积极走向社会,加大公证保护知识产权的宣传力度,使更多的企业和其他权利主体认识到公证在知识产权转化、在先保护以及事后救济方面的积极作用,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通过公证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这对于知识产权的开发、转化和保护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进而对于作为国家发展战略的上海科技创新中心的建设也将产生重要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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