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组织社会现象初探

2017-01-09

英美法系国家的律师制度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公证、律师制度都在各自体系内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建立了公证制度。在信息化、全球化的今天,传统的证明形式也在发生着变化,学历的认证在各国的教育机构间进行,委托可以经不动产登记机构认证,商品买卖可以通过象淘宝、京东等市场主体提供的平台自主、安全地进行,等等。证明机制的多元化,冲击着传统的证明制度。公证制度是否社会惟一的选择,是否具有不可替代性?公证实践活动的社会现象?公证制度最终将走向何方?对此的思考,行业内多在体系内辩论与证成。公证制度从无到有,到今天的社会认知,是一种社会现象。对人类生活、社会群体、整体社会以及诸如此类的人类世界的科学研究,是社会学的领域。我们可以与社会学等学科进行对话,可以向社会学学者请教智慧,观察是否能够以社会学的方法解释我们心中的疑惑。

公证制度的“合法性”[1]基础

中国在改革开放之前,奉行“国家全能主义”,实行全民所有的计划经济体制,总揽社会资源,并实行自上而下的资源配给与宏观调控,通过单位制度、户籍制度和身份制度来干预个人,社会被国家吞噬。但政府失灵的现象也比较严重,即政府职能无限扩张的态势导致了政府管理效力的衰减、社会自我管理功能的萎缩,企业经营活力的窒息、腐败现象的蔓延,机构林立,效率低下,政府负担过重。改革开放后,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转变政府职能,探索政府、市场、社会自治等多元社会管理机制,可以说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彻底分离应该是当今中国社会的重要课题。市民社会的理念追求新的社会治理模式,并努力合理、科学的重构国家与社会的权力结构,明确政治国家的目的在于保障市民社会。[2]市民社会的理论是当代世界最为重要的社会政治、法律思潮。公证机关转型为非盈利性、公益性的中介组织也势在必行。中介组织这个中间环节能够体现社会自主权利,实施社会自我服务并代表社会利益。中介组织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和必然结果。私领域的民事活动日益多样化,市场经济的微观化,国家行使社会管理职能难以适应,国家与社会的互动脱节,妨碍社会的良性发展,法治社会也不会允许政府轻易插手、干涉民事活动。国家通过制定强制性规范确定公证组织的合法地位,把原先由它独自承担的部分职能和责任转移、分权给公证组织,国家与社会之间对公共事务的职能分工和责任分担,没有必要由国家对民事法律行为承担证明责任,通过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完全能够胜任这项工作。

栏目推荐